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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016023792T/2024-00013 发布日期 2024-03-13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411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411日起施行。根据爱国主义教育法,在每年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义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利用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文化场馆等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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