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016013367E/2023-00019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客运车辆购入后,按规定进行注册上户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行驶前,正确悬挂号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前挡右上角张贴检验合格证和保险标志,证照齐全有效。
二、营运车辆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车辆年检之前必须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得漏保、虚保。
三、客运车辆发车前安全例检、报班应按照交运发【2012】762号文件,严格执行。
四、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档案信息应准确、完整。及时更新车辆信息。
六、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滑链、三角木、沙袋、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自救设施。禁止安全设施不齐或失效的客车载客营运。
七、车辆在行驶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不得超速行驶和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行驶。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不得客货混装。
八、严格按照《经营行政许可书》所批准的线路运行,严禁擅自缩短、延伸或变更经营线路
九、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必须按预案内容和应急程序,紧急疏散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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