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016013367E/2023-00018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7、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10、其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 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档仅供参考纳入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3、发生其它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缩短为半年。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 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 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
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 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经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由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 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 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 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 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 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 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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