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016013367E/2024-00019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兴平市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备案对象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兴平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二)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三、备案条件
(一)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兴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并附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兴平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四、备案需提交材料
1、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包括
场地照片、平面示意图;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照片、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消防设施照片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经营行为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及上墙照片;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8、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还需按要求提交其它材料。
五、备案地址
兴平市西环路南段2号(兴平市道路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9-38822171。
六、法律责任
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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