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768A/2025-00023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发改局 |
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咸发改价费〔2025〕275号)精神,6月1日起,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降低3.86分,为将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就我市居民、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调整为2.14元/m³;第二阶梯销售价格调整为2.58元/m³;第三阶梯销售价格调整为3.23元/m³。
兴平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
分类 |
阶梯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销售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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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采暖 |
独立采暖 (壁挂锅炉) |
元/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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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第一档 |
0-480 (含) |
0-2000(含)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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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480-660 (含) |
2000-3000(含) |
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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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660以上 |
3000以上 |
3.23 | |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等用气)终端销售价格2.16元/m³。
二、阶梯气量结算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优惠政策
(一)低保、特困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燃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城燃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均按照居民第一阶梯价格购气。
(二)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5人及以上)用气量较大,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家庭,可到玉祥公司营业网点申报(无需提供居住地社区证明),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可申请每档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气基数,超出部分按下一档标准执行。
四、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3.14元/m³。
(二)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4.04元/m³。
五、执行时间
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兴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兴发改〔2025〕123号)、兴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兴发改〔2024〕126号)。
六、有关要求
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价格调整后市场稳定。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确保用户及时足额有序购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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