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573G/2025-00056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财政局 |
检查标准: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1.比对名单。对咸阳市财政局移交的兴平截至2025年5月31日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等字样,但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及其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开具代理记账发票的信息,此项工作7月19日前完成。
2.组织检查。结合核查信息,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8月初开始对“无证经营”机构开展检查,此项工作8月20日前完成。
3.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通过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检查对象,财政部门填写《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并书面函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此项工作8月30日前完成。
4.线上报送。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专项整治”和“处理处罚”模块,报送兴平市整治工作月报、进度表及处理处罚情况。
5.工作报告。9月25日前,财政部门向咸阳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总结,咸阳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1.筛选名单。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汇总核实截至2025年5月31日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
2.开展自查。财政部门通知告知承诺名单中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进行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此项工作7月29日前完成。
3.组织检查。财政部门结合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往年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核查清单,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8月20日前完成。
4.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此项工作9月15日前完成。
5.线上报送。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的“专项整治”和“处理处罚”模块,报送本级整治工作月报、进度表及处理处罚情况。
6.工作报告。2025年9月25日前,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总结,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整治“违规税务代理”行为
1.开展核查。税务部门根据市税务局推送的未向税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清单,通过企业对外开具的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304080205 纳税申报代理等8类涉税业务)信息,以及清单内企业任职人员在多户纳税人名下担任办税人员的信息,核查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但未向税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或报送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税务代理问题。此项工作8月20日前完成。
2.处理处罚。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未报送基本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提示提醒、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此项工作9月10日前完成。
3.工作报告。2025年9月15日前,税务部门向市税务局报送工作总结,市税务局汇总形成咸阳市代理记账机构违规税务代理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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