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573G/2024-00005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财政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全市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按照复式预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执行全市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三)管理全市地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并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计申报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四)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市财政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负责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管理全市工交、商贸、农业、文教、卫生、科学等事业费,管理市级机关的行政经费、市级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等。
(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负责市级机关土地、房产、设施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调拨、清查登记、监督检查;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检查。
(七)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拨给的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罚没收入和其他应当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安排罚没财物的拍卖处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管理彩票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管理世界银行对全市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产权纠纷调处和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务评估业务。
(十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三)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会计师委派制试点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四)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收支和市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及其执行财税政策的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康达
联系电话:029-38822722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地址:兴平市南大街32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