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9610481016024138C/2025-00031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庄头镇人民政府 |
庄头镇承接:12项执法事项
兴平市向庄头镇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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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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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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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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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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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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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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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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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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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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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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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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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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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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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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