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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嵬街道 文件公开 正文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索引号 0000143491961048101602383X5/2024-00036 发布日期 2024-04-16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马嵬街道办事处

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二)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五)年满60周岁。

第二条 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三)现存一个女孩;

(四)年满55周岁。

第三条 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18岁以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陕西省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纳入补助的子女未满18周岁;

(四)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有关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调查摸底

兴平市卫健局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级初核并公示

1.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带上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级婚育证明等原件,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马嵬街道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4.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马嵬街道办事处初审

马嵬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兴平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7天,对符合政策新增对象上报兴平市卫健局审批。

(五)兴平市卫健局审核确认

1.兴平市卫健局对马嵬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后,及时反馈马嵬街道办事处。

2.每年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结束后,兴平市卫健局应及时组织镇(街道办),将当年新增、退出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将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到各自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系统。以上所有对象的年审采用活体人脸识别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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