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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检察院工作报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141 发布日期 2024-02-29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人民政府

市十九届人大

三次会议文件(19)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2日在兴平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涓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3年主要工作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三个年”活动,紧盯上级检察机关工作思路,聚焦全市工作大局,依法能动履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这一年,我们凝心聚力,倾情守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绩斐然,同时荣获团中央“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团省委“全省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这一年,我们心系群众,为民解忧,12309检察服务中心“槐里小屋”办案团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优秀办案团队。这一年,我们开拓进取,争先创优,被咸阳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群众满意政法单位”,被咸阳市妇女联合会评为咸阳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被兴平市委市政府评为平安兴平建设先进集体,12309检察服务中心被兴平团市委授予“青年文明号”。  

一、政治引领凝心铸魂,紧扣大局蓄势赋能

毫不动摇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深刻领会“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修养、推动检察工作的强大力量。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研讨交流制度。全年共组织学习24次,研讨交流4次。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投入平安兴平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67件678人,批准逮捕110人,提起公诉260人。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暴力犯罪,共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37件45人,盗窃案件26件34人,开设赌场案件11件97人。持续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活动,全年共办理电信诈骗类犯罪案件65件241人,占比32.6%,同比增长180.2%。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防非法集资、禁毒工作,在街头、广场等人群密集处设立宣传点,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一万余份,现场解答群众问题50余次,增强了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

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护航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年共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件。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服务企业绿色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优先办理服务、“一对一”法律帮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专门化办案团队,专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全年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8件,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持续完善“林长+检察长”、“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成立生态环境检察一体化办案团队,集中统一办理涉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案件,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积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批准逮捕非法采矿案件1件12人。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2件,其中农药包装回收不规范污染环境案14件,废弃农用膜残留污染环境案3件,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8件,生物质燃烧污染环境案12件,占用河道影响河道安全案5件,有力助推了兴平生态环境山青水秀。

二、守正创新深耕主业,高质效办好每个案件

持续发力做优刑事检察。一是严把案件质量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化案件规范化办理。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机制,持续提升案件质量。考核指标不捕率、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率均高于高检院考核通报值。二是强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公安机关十余起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前介入7起重大刑事案件,做到了重大案件第一时间介入。办理的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转发推广。办理的一起30年前故意杀人陈年旧案,被中央电视台《一线》法治栏目专题报道。三是严把捕诉关口,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所办案件在各个阶段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分析研判,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全年无撤回起诉和无罪案件。四是追捕、追诉工作力度持续提升。全年纠正漏捕、漏诉率8.77%,高于全国平均值。纠正漏捕、漏诉案件法院有罪判决率100%。

精准破题做强民事检察。一是优化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推进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常态化。全年共发出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10份,采纳率100%;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6份,采纳率100%。二是加强支持起诉听证工作。全年共听证6件,通过公开听证打消疑虑、达成共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扎实开展“办小案、暖民心”专项活动。全年共办理此类案件8件,其中,帮助农民工讨薪案件4件,涉及金额37万元。通过一个个“小案”的办理,让司法温度热起来,看得见,真正温暖到每一个人。

力促规范做实行政检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违法监督和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全年共制发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9份,执行监督(非诉执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份,采纳率均为100%。二是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非诉执行监督”等专项活动。与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关于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办理土地类违法案件1件。三是着力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行政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加强案件沟通协调,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诉讼监督到治理监督的转变。全年共办理行政争议化解案件4件,有效促进了矛盾化解。四是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联合市司法局开展“三项制度”落实和行政处罚案件评查,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活动,通过调取行政处罚案卷,发现部分行政单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先后制发纠正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9份,其中类案监督案件3件,个案监督案件6件,促进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合法化、规范化。

质效并举做好公益诉讼。一是认真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和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全年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2件,立案86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72件,磋商10件,采纳78件,听证28件。二是与“田长制”办公室联合会签《关于建立“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凝聚保护合力,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全年共发出保护耕地类检察建议16份。三是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检查活动。针对辖区内的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盲道破损、占用等问题向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相关职能部门已进行整改。题为《公益诉讼助力春耕守护三农》《开展农用残膜污染整治公益诉讼专项整治活动》《持续落实“田长+检察长”巡查工作》等文章被最高检《正义网》采用转发。

三、司法为民纾困解难,砥砺初心保障民生

积极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溯源治理深得人心。一是立足检察窗口职能,不断延伸检察服务触角。践行“枫桥经验”,持续深化检察“双进”工作,线上进入乡镇社区,线下进入综治中心,设立“检察之窗”,选派优秀检察官进驻镇办“零距离”接访。“检察之窗”成立以来,成功化解5起基层群众矛盾纠纷。其中王某某被骗案件在咸阳电视台《政法瞭望》栏目播出,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美美别郡”小区子女上学难案件被省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事例转发推广。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化“双进”工作助力基层治理现场会上,我院做了经验交流发言。二是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运用大数据工作理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梳理司法救助案件线索50余条。全年共救助52人,发放救助金15.9万元,最大程度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近距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办理的郭某某救助案件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转发推广。三是群众有呼声,我们有回应。以“如我在诉”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5人次,答复率100%。通过接访,现场成功化解5起矛盾纠纷,用心用情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用力用好“支持起诉+法律援助”,解决弱势群体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支持起诉”专项活动,与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加强联系沟通,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会签《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办法》,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联动会商等工作机制,通过该机制运行,共移送线索7件。全年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8件,法院支持率100%,其中检察和解支持起诉案件4件。在办理李某变更抚养权一案时,我们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争取法律援助、协助收集案件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大限度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持续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向阳花开”更加灿烂。一是坚持“犯罪治理+犯罪预防”双向推进,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21件38人,批准逮捕17件18人,不捕10件20人,办理涉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19件35人,提起公诉8件9人,附条件不起诉4件4人,相对不起诉1件1人。二是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履职工作力度。针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旅馆业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开展专项活动,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2件,督促整改落实。三是深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9件9人,发放救助金3.1万元。提前介入未成年人案件7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开展法治教育30余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远程帮教12次,制发督促监护令23份、家庭教育指导令7份。四是“没完没了”狠抓“一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质效。深入全市中小学校进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3份,切实消除校园安全隐患,遏制校园安全事故。积极开展法治副校长走进偏远农村学校和职业院校宣讲活动。全年共宣讲22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1.5万余份,受教育师生2万余人。五是注重协作配合。积极响应“检爱同行 共护花开——法治进家庭”活动,同咸阳市青少年心理协会、教育局、妇联、法院等部门联合开设“家长课堂”,全年授课7次。咸阳电视台《政法瞭望》栏目进行了跟踪采访报道,受到家长、师生的一致好评。六是强化宣传,织密法治教育的“防护网”。“向阳花”微信公众号发布原创作品100余篇,原创抖音短视频40余条,全市17所中小学师生进行了关注。我院开展的禁毒法治宣传被《学习强国》报道,《兴平市院以专门化建设推进未检工作高质效发展》经验材料被咸阳市院转发,《专题法治课送到偏远小学》一文先后被《中国日报》、最高检网站和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陕西日报》、《群众网》、《西部法制报》、《咸阳日报》等多家媒体刊载。

四、强基固本严管厚爱,努力锻造检察铁军

夯实队伍之基。一是强化理论武装,筑牢信仰之基。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检察工作实践,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加强班子建设。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扎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三是加强学习交流,转变工作理念。多次组织干警赴外地先进院观摩学习,开拓干警视野。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大练兵活动,提高干警综合素能。五是抓紧抓实调研工作。认真开展大调研活动,全年干警在各类刊物发表调研文章17篇,其中省级6篇、市级11篇。

2023年度,我院1名干警被评为“咸阳市扫黑除恶斗争先进个人”,2名干警被评为“兴平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1名干警被评为“杰出青年岗位能手”,1名干警被评为“兴平市宣传先进个人”。

筑牢意识形态。一是坚持信息发布“五审五校”审批制度,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结合检察办案,抓住工作“亮点”、关注议论“热点”、瞄准社会“焦点”,多角度、全方位反映检察工作情况,坚决守牢意识形态工作阵地。二是转变宣传理念,注重讲好检察故事。将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宣传平台进行深度融合,组成抖音、视频号、微信、微博、头条号等多媒体全覆盖宣传矩阵,全年共发表原创文章300余篇,原创视频300余条。开设“兴检普法”“兴检拍案”“兴检课堂”“以案释法”等普法专栏,发布以真实案例改编的小故事、检察办案动态,让人民群众以喜闻乐见的形式了解法治、崇尚法治,并积极参与。三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宣传人员综合素能。通过在岗培训,外出学习,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多篇稿件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检察日报》、《陕西日报》等中、省市媒体采用转发。以真实案例自编自导自演的微电影《丢失的爱》荣获第七届平安陕西“三微”比赛优秀奖,“槐里云”新媒体工作室荣立“集体三等功”、被兴平市委、市政府评为“人民群众满意政法单位”,微电影《丢失的爱》、微动漫《开棺悬案》被最高检采用转发,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绷紧清廉之弦。积极开展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以及干警及家属从业就业相关规定,向干警家属制发家庭助廉倡议书,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作风能力大提升夜学活动,切实筑起干警廉洁“防护墙”。

强化监督之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动向人大报告检察工作4次。注重日常联络沟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形成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良好氛围。全年共邀请省人大代表3人,市人大代表27人,市政协委员24人。咸阳市人大、咸阳市依法治市办、咸阳市妇联来我院调研均予以充分肯定。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数字检察工作开展不全面,队伍建设仍需加强,司法理念仍需不断更新等问题。新的一年,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不断加以改进。

2024年工作思路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交一份新时代合格检察答卷。

一、强化政治自觉,以更强担当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自觉担负起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更重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持续巩固主题教育成果,牢固树立对党忠诚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二、主动融入大局,以更优服务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立足检察职能,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四个着力”的新要求、新任务,继续按照省委“三个年”活动和上级院工作要求,不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断优化治理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为民情怀,努力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深化法律监督,以更好履职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化精准监督理念,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统筹推进对行政生效裁判、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聚焦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一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数字检察和检察业务的衔接与融合,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四、坚持从严治检,以更高标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强化班子建设,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加强专业能力和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抓实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唯担当”。各位代表,站在新起点,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有信心、更有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瞄准新目标,跃向新台阶,为兴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槐里小屋”:是我院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创建的工作品牌。兴平古称“槐里”,我院为民服务窗口又位于槐里路中段,道路两侧栽种成排的国槐,而“小屋”更显温馨亲民,拉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故取名为“槐里小屋”。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使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共同负责。办公室应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办公室制度规范和工作台账,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其他职责。

4、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通过不同手段对行政争议进行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诉求的切实有效保护。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从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6、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纪念设施、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督促监护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训诫,并可以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8、“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制发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9、“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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