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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兴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查报批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9447/2026-00494 签发时间 2026-07-21
发布机构 兴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兴政发〔2026〕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词
发文日期 2026-07-21 有效性
名称 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兴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查报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精神,依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62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 保障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的通知》(陕农发〔2026〕21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通知》(咸政函〔2026〕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兴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及权限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受咸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兴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由兴平市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二、审批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村庄规划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避让地灾隐患危险区域。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严格管控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五)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三、农转用审查报批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指标。每年11月底前,农业农村局组织各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住宅需求统计调查,向自然资源局提出农村村民住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并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

(二)各镇(街道)组织勘测定界。各镇(街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权人。自然资源局指导镇(街道)开展现场踏勘和勘测定界工作,镇(街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及汇总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村民住宅和建房情况汇总表、占用林草地、古树名木情况征询函及林业部门回复函,同时征询水利、环保部门是否涉及黄河渭河支流干流区域、洪涝灾害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占用林草地的需办理林草地审批手续、“一户一宅”证明、勘测定界报告以及村庄规划批复等组件资料。以镇(街道)为单位每年集中一次组件上报自然资源局。

(三)组织审查报件。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说明;核实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并作出情况说明;对各镇(街道)提供的违法查处说明进行认定;对各镇(街道)宅基地农用地转用需求致函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各镇(街道)报件涉及的图件、文本文件、矢量数据等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审批与上报备案。自然资源局拟定农转用请示,报请兴平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在用地批复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咸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自然资源局应在用地批复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步在省级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完成在线批复备案,有关税费按照市级相关要求办理。

四、职责分工

(一)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宅基地需求调查、选址合规性初审、配合勘测定界及提交相关组卷资料,指导村民小组会议及公示程序、土地权属证明等流程,确保分配公平公正。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退旧”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制度和用地标准。对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次申请、原有宅基地或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异址新建但未签订旧宅退出协议等情形,一律不得申请宅基地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组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需求统计,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指导镇办向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审查申请人申请条件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宅基地申请面积是否符合标准、负责违法查处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三)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组件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布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上报审批及批复备案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将勘测定界、专项评估、相关税费等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税务局:负责做好宅基地涉及的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五、监管要求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查报批要严格落实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各镇(街道)在核算、确认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引导村民依据规划选址建设。

(二)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宅。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查报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由自然资源局统筹解决,严禁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

(四)兴平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查报批工作联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住宅用地需求。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全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确保农村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有序。

附件:兴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要件模板

兴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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