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9447/2024-00471 | 签发时间 | 2024-08-30 |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兴政办函〔2024〕96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词 | |||
发文日期 | 2024-08-3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退役士兵安排工作 计划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咸阳市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4年度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的通知》(咸双退组发〔2024〕1号)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安排,2024年8月29日我市开展公开选岗,结合选岗情况,现就下达2024年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本次下达的2024年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主要用于以下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情形的2023年冬季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且符合安排工作情形的士兵。
二、安置计划
我市本次安置2024年退役士兵共44名(其中1人已经选择中、省企业安置),中国共产党员43名,其中11人荣立三等功;本科学历5人,大专及以下学历39人。安排方向主要充实镇(街道)基层站所、部分部门的基层单位、其余人员在政法委综治中心办理完手续后到相关部门工作(具体计划见附件)。所有安排工作人员务必于2024年9月30日前到安置单位报到。
三、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接续基本保险要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各安置单位向财政申请资金。
接收单位要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并落实社会保险等待遇。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军龄 10 年以上的,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作要求
安置计划下达后,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并安排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严禁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等临时性用工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决不允许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对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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