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9447/2024-00356 | 签发时间 | 2024-08-23 |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兴政发〔2024〕6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词 | |||
发文日期 | 2024-08-23 | 有效性 | |||
名称 | 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咸阳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兴政发〔2021〕1号)中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兴政发〔2021〕1号)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内容,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1. 涉及征收草地、未利用地的,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五、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办)要周密组织,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管理和实施后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加强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兴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兴平市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兴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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