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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平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863 签发时间 2023-09-22
发布机构 兴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兴政办发〔2023〕2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词
发文日期 2023-09-22 有效性
名称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平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兴平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兴平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简化优化项目供地程序,提高招商引资竞争力,保障项目快速落地,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咸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意见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兴平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把“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3年起,在兴平市辖区内高新区、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标准地”改革,实现“拿地即开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2024年起,将“标准地”供应向混合产业项目推进和延伸。

三、重点任务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地”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确定的区域内,按照“7+N”模式制定区域统一评价指标。“7”即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N”即根据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等)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各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确定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能耗标准、用地产业类型标准等五项),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等)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技术门槛高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可探索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等)

(四)确定“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明确“标准地”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内容,并提交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出让公告。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和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承诺按约兑现相关指标,明确违约责任,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容积率、用地标准以及其他控制性指标要求;

2.竣工验收、达标复核考核办法;

3.违约责任;

4.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等)

(五)推进“标准地”联动改革 。

1.完善“标准地”项目告知承诺制。依据《咸阳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咸工改办发〔2021〕19 号),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住建局(工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公布实行标准地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可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用地企业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在按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在承诺范围内即可开展设计施工,确保项目“拿地即开工”;对未承诺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责任单位: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文旅局等)

2.探索“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工程审批代办服务制度,土地成交后在竞得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派专人为企业代办相关工程审批手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审批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责任单位: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文旅局等)

(六)强化“标准地”全程监管。在“标准地”项目全生命周期中,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职能部门建立用地企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企业,给予联合惩戒。(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文旅局等)

四、运行模式

(一)事先评价。

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供地前先行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事项,报有批准权的部门评审备案,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并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同时,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二)确定标准。

按照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市发改局负责确定单位能耗增加值等能耗指标,会同工信局确定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税务局会同发改局、工信局、市场局确定亩均税收指标;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规划设计条件;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单位排放增加值等环境标准;住建局负责确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

(三)按标出让。

1.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拟出让宗地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宗地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根据相关管理权限,经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申请“标准地”出让。

2.自然资源局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宗地控制性指标和相关承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

3.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同步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投资建设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考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承诺按约定建设兑现指标,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内容;受让人需承担“标准地”出让前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4、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相关要求”。

(四)审批服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部门及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土地成交后,在竞得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所属园区管委会选派专人协调做好“标准地”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竞得企业在签订《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后,按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签订相关告知承诺书,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后,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缩短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五)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建设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严格执行《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和相关承诺事项要求,统筹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发现违反承诺行为的,要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按照约定实施项目建设。

(六)对标验收。

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项目竣工后,用地企业要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标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高新区管委会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项目达产后,用地企业要向所属园区管理部门提出达产复核申请,由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内容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其违约责任按《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标准地”工作相关举措,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三)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我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兴平市 “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暂行)

      3.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4.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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