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509 | 签发时间 | 2023-05-26 |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兴政办函〔2023〕53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词 | |||
发文日期 | 2023-05-26 | 有效性 | |||
名称 |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平市一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兴平市一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兴平市一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转变社会治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一元民生救助责任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内容
(一)被保险人
兴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
(二)保险期限
2023年5月18日零时至2024年5月17日24时
(三)承保机构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公司
(四)联系电话
24小时客服电话:95590
兴平保险机构电话:029-38820509
(五)保险责任范围主险:
1、自然灾害救助责任保险。因自然灾害或抢险救灾导致伤残或死亡。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飓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干旱、沙尘暴、地面塌陷等灾害。
2、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
附加险:
1、拥挤踩踏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2、火灾爆炸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3、传染病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或保险单载明的狂犬病等其他传染病病种。
4、恐怖活动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
5、精神病人伤人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
6、重大恶性案件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
7、高空坠物伤人救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
8、煤气、毒气、燃气泄漏伤亡救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煤气、毒气、燃气泄漏或水暖管爆裂导致人身伤亡。
9、危房塌陷事故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经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房塌陷导致人身伤亡。
10、溺水事故救助。
11、公共设施漏电事故救助。
12、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救助。
13、环卫工人意外事故救助。
14、驻村、包村干部伤害事故救助。
15、脱贫人口交通事故救助。
16、安置费用救助。
(六)赔付标准
本保险的赔付分死亡赔偿、医疗赔偿、伤残赔偿、安置费用赔偿四种。
1、死亡赔偿: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导致死亡的,每人赔偿5万元。
2、医疗赔偿:在保险期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致伤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对未报销差额按照90%的比例赔偿,未参加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致伤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对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赔付,在保险期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5万元。
3、伤残赔偿: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导致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按1%-100%比例赔付,最高限额每人5万元。
4、安置费用赔偿: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每户限额赔偿0.1万元。在保险期内,每个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为5.5 万元(即死亡理赔5万元,医疗理赔0.5万元。另外,脱贫巩固户、监测户每户安置费用再补贴0.1万元,每户限额赔偿0.2万元)。
二、理赔程序
保险承办机构成立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理赔工作领导机构,设立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并向社会公开理赔服务承诺。
(一)及时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近在事故发生地保险承保机构报案。
(二)现场查勘
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承保机构在接到报案 后第一时间内,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及时将事故灾害有关情 况及理赔方案报送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我市以外国境以内(港、澳、台除外)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由保险承保机构委托当地分支机构负责查勘定损。
(三)索赔事项
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按保险条款列明的灾害类别分别由 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灾害证明;因见义勇为导致死亡的,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法委出具见义勇为认定证明。其他保险责任导致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因上述责任事项致伤住院治疗或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 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医院结算清单。已参加工 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属工伤范围内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由市人社 部门出具;其他被保险人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由卫健局指定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被保险人就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申报理赔时,需提供加盖上述医疗报销机构公章的票据复印件。
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均由保险承保机构协助收集。
(四)保险赔付
保险承保机构应尽快收集所有理赔资料,资料收集齐全后,
保险承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保险受益人账户。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兴平市一元民生政府救助 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政法委、公安局、人社局、卫健局、民政局、气象局、保险承保机构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督促监督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确保一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市政法委负责对行为人见义勇为进行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向市金融办提供特定时间节点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数字;市应急管理局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申报人出具有关灾害认定证明;市卫健局负责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灾害事故发生后的人员救治工作,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天气,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申报人出具气象灾害天气证明;保险承保机构要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到理赔快速便捷,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沟通、汇报理赔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免费为申报人出具有关证明。
(三)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办要密切配合,积极沟通,协同推进,安排专人扎实做好投保、救助、赔付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险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理赔服务满意度,充分发挥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
(四)广泛深入宣传。各镇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对一元民生救助责任保险进行深入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确保政策宣传面达到100%,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险意识和利用保险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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