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810160239447/2025-00517 | 发布日期 | 2025-06-27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规范土地市场,量化土地资产价值,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效益,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52号)文件规定,经组织调研、听证、评审,我市决定对现行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调整,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现将更新调整成果予以公布实施。
本次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兴平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兴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兴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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