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建议提案 人大建议正文
建议提案 人大建议 正文

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兴平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兴政人社函〔2025〕11号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9447/2025-00728 发布日期 2025-05-09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人民政府

类型:A

签发人:陈博


杨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失地农民补贴的建议》(第21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4月,我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兴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兴政办发〔2016〕20 号) 并印发给全市各个部门遵照执行。

按照文件规定,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每宗征地项目(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按每亩3万元列入征地成本,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征收,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按照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陕西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6-59 周岁),按每人每年500元予以财政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 60 周岁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基础上,每月按 200元增加养老补贴。

市委、市政府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积极推动我市经济快速稳定发展。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6日

(联系人:淡雷涛 电话: 389013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