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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公告

兴市监处罚字〔2026〕2-21号

索引号 116104810160239447/2026-00488 发布日期 2026-07-23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兴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兴平市博雅图托管中心等140户企业和兴平市康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细名单附后):

2026年4月16日,我局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我市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核查,当事人兴平市博雅图托管中心等140户企业和兴平市康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次未改正,且涉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吊销和强制注销工作提示》、《陕西省推动长期未经营或者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由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兴平市博雅图托管中心等140户企业和兴平市康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当事人按照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2026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市监听告字[2026]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吊销当事人兴平市博雅图托管中心等140户企业和兴平市康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名单附后)。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处罚〔2026〕2-2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兴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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