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兴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2023年11月,李某因合同纠纷将段某起诉至兴平市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查封段某及妻子郭某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的裁定。为躲避法院执行,段某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进行交易。法院依法判决段某返还李某欠款150万元及利息,段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段某明知自己及妻子郭某名下房产及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房屋出租,并将收取的租房押金及房租费用8.4万元挪作他用。段某还将郭某名下的轿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抵押款通过李某的账户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并没有向李某还债。抵押到期后,段某又将该车抵押至他人,致使该车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
案发后,郭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郭某在协议签订之日三日内向李某偿还欠款10万元,剩余欠款由郭某在一年内分期履行完毕;段某名下的房产在未被法院法拍前其租金每年14.4万元由李某收取。李某对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属有能力履行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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