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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0160239447/2022-00108 发布日期 2020-11-26 发布机构 兴平市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兴平市依申请公开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及原则

(一)受理机构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二)受理原则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件、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条件及受理范围

(一)申请公开的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四、依申请公开受理的时间及期限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依申请公开受理要求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为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务信息中心为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即时登记。

(二)申请人直接向市级部门、各镇办提出依申请公开的,由该部门按照答复范本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答复。各单位每季度将依申请公开信息回复结果汇总并报送政务信息中心。

3.申请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按照“谁制作 谁发布”的原则,由具体承办部门出具答复文本,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政务信息中心,经市政务信息中心会同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答复。

4.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依照答复范本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回复;未按要求进行回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市政府将会在每个申请到期前5个工作日发出提醒函,到期前3日再次警告。未按期答复造成市政府被行政复议的由相关单位领导承担行政责任,影响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和市政府信用等级评定的将严肃追责并通报批评。

5.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6.各行政机关必须成立政务公开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回复内容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回复。

7.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8.根据工作需要,2020年11月兴平市人民政府启用“兴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政务信息中心保管和使用,专门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兴平市人民政府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工作。兴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政务公开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加盖专用章。同时,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需要,也可按照程序申请制作启用本部门信息公开专用章。

联 系 人: 边阿妮         屈粉艳

联系电话:  15291063196     15592095671

附件:

1.兴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目录

3.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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