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7700076714/2023-00015 | 发布日期 | 2023-02-23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应急管理局 |
事项目录: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基本编码: | XK27015000 | 实施编码: | 610481000000770007A02 | |||||||||||||||||
事项名称: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工矿科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服务主题: | 安全生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 办理地点: | 兴平市县门东街27号市政府院内西侧楼3楼工矿科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
受理条件: | 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咨询电话: | 029-38819686 | 监督电话: | 029-38834989 | |||||||||||||||||
申请材料提交说明: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
4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
5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
受理标准: | 受理通过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受理结果: | 出具受理单 | 时限: | 5 工作日 | ||||||||||||||
补正或更正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补正或更 | 一次性告知书 | 时限: | 5 工作日内 | |||||||||||||||
不予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审查 |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审查标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审查结果: | 出具审查意见。 |
审查时限: | 10 工作日 |
决定 | ||||
结果名称: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 决定公开: | 公开 | |
决定时限: | 5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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