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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MB2971062R/2022-00623 发布日期 2022-10-18 发布机构 兴平市乡村振兴局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咸关于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农办[2021]30号)、《咸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咸财农业[2021]42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咸及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财政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级财政下达我市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由人民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我市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级、咸阳市级及我市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二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6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  等;

()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  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五条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我市区域内均衡发展。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我市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级和咸阳市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我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市级部门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年初部门预算安排。

第七条  中、省、咸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和咸阳市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从下达我市的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我市不再提取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按照上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前,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结余部分要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负面清单:各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九条  级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人口、考核结果等3个因素,分配级财政衔接资金。其中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主要按照2014-2020年已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分配、边缘易致贫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  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提出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中省市衔接资金办法要求。市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项目方案要逐级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水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一)对违法使用衔接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衔接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衔接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衔接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本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兴政办函[2019]1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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