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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平市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移交管护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MB2971062R/2022-00618 发布日期 2022-11-14 发布机构 兴平市乡村振兴局

兴平市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移交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乡村振兴成果,加强全市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规范管理,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省市要求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乡村振兴新建或改建的道路、通组水泥路、产业路及其组成部分(桥梁)等;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灌溉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等。

第二章 工程移交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由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镇(街道)负责建设的项目,由镇(街道)移交受益村组、农户管护。

第四条工程移交时需列出移交清单及相关档案资料并逐项清点,同时注明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名称及交接时间。按照移交清单,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镇(街道)、村共同确认无误后,由建设单位、镇(街道)、村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项目资产移交后,由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研究确定与受益村组、农户签订扶贫资产管护协议书。

第六条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及产业基础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指导、镇(街道)考核、村监管的模式,镇(街道)负责接收工程的养护质量考核,村委会负责养管质量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产权界定及各级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以政府补助建设的到户项目,实行“镇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属农户所有。

村组道路用地属村组集体建设用地,通组水泥路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产业基础项目产权归发展产业的村集体所有。组级道路和产业路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也不得收费。各镇(街道)对组级道路进行考核管理,村委会负责养管。

第八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及产业基础项目的安全管理、日常管护、路政管理、水毁抢修工作;监督各村委会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打击破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收集、汇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行管护、损毁维修信息,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九条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负责本村及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具体管护;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情况等。

第四章    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条 农村道路养护和产业基础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受益镇(街道)村组投工投劳或出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护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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