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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兴平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MB2971062R/2022-00587 发布日期 2020-02-04 发布机构 兴平市乡村振兴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兴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兴平市扶贫开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各级专项扶贫资金等方面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用于经营的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经济(农业合作社、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扶贫综合体、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植业、养殖业所形成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如投入形成的道路、水利设施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市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扶贫开发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镇村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市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层面管理主体。各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规范交易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

第十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镇(街道),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台帐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帐,镇(街道)建成项目管理台帐后要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市扶贫开发局。

第十二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镇村管理工作机制,各镇(街道)扶贫办或项目办在10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镇村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第十三条  移交入账凭证。镇(街道)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四条  明确登记主体。市扶贫开发局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镇(街道),则由镇街道负责在镇村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镇村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镇村负责落实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六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市级主管部门、镇(街道)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镇(街道)党委政府进行初审,镇(街道)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分类向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镇(街道)初审报告、市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镇(街道)管理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扶贫开发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镇(街道),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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