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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正文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事项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81MB29783784/2023-00012 发布日期 2023-02-23 发布机构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举办营业性演出备案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29-38822165

责任科室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监督投诉电话

029-38822165

办事对象

所有演出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18:00

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2、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办理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6
、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7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8
、申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还应提交: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9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项编码

046

职权名称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29-38822165

责任科室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38822165

办事对象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18:00

申报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营业执照;(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档一份。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公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事项编码

047

职权名称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29-38822165

责任科室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38822165

办事对象

所有企业或单位、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18:00

申报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有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别业证书;2、职称证书;3、演出行业协会办法的演员资格证明;4、其他有效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666号令修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事项编码

052

职权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29-38822165

责任科室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38822165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18:00

申报条件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办理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2递交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公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发证并上报备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2016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2016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事项编码

053

职权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29-38822165

责任科室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38822165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18:00

申报条件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有与开展活动相应的场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习练的健身气功法名称;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档一份。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公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发证并上报备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事项编码

054

职权名称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29-38822165

责任科室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38822165

办事对象

所有企业或单位、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18:00

申报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材料;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的证明;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ISP介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摄像监控平面图。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公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事项编码


职权名称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

029-38822165

责任科室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38822165

办事对象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18:00

申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其他印刷品不少于1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少于6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取得印刷品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7、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办理材料

1、陕西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2、企业章程;3、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经营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可行性报告;7、印刷设备证明(现有印刷设备清单或者预购印刷设备意向书或合同书);8、企业承印验证、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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