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40311/2022-00081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统计局 |
各镇(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咸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参照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咸人普组发〔2020〕2号)的通知要求,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兴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0日
兴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兴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咸阳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我市人口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协调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组织人口普查全民动员,检查、指导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负责人口普查的业务技术工作;负责组织进行普查试点、普查摸底、入户登记、比对复查等工作;开展各镇(街道)业务培训、指导业务和数据处理,组织数据审核、汇总及质量控制;负责普查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利用工作;依据《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的各项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领导小组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协调普查方案与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和协调普查设备投资保障方面事项。
市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及时提供户口整顿相关资料;负责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行政记录的比对;组织基层公安部门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摸底、现场登记阶段的配合协调工作;负责及时处理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我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遥感影像数据;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和绘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协调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业主信息基础资料并协助普查员上门入户登记。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普查的相关政策;提供区域的育龄妇女生育情况资料;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普查的宣传工作,指导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宣传提纲,制定人口普查宣传计划,部署宣传工作,包括网上网下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统筹安排;协调兴平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调安排少数民族、宗教人员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市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协调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有关宣传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采取“一堂课”、“一封信”等方式进行普查宣传;负责组织协调高等学校配合做好在校生等人群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的相关资料。
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提供婚姻登记、死亡人口遗体火化相关行政记录;负责普查登记信息与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核实、认定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系统内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同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镇(街道)专款专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参加社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核实、认定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的普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做好市场主体的人口普查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调做好旅游景区普查登记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提供城镇、农村居民医疗参保信息。
市侨办负责协助普查中涉及外籍人员的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对于各成员单位未列明的工作职责,要按照《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兴政发[2020]4号)要求,由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安排实施。
二、工作方式
(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的重大问题。
(二)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签发。
(四)人口普查涉及有关需要协调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在人口普查各个阶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到各地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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