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MB2966028A/2023-00133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兴平市屈长明珠便利店
产品名称: 绿豆芽
不合格项目: 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
抽样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二、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屈长明珠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2))SPXP1583,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告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提出放弃复检。
经查,兴平市屈长明珠便利店经营的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4-CP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即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捌角(¥15.8元);2.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9500)。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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