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MB2966028A/2023-00130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熟食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名称: 兴平市店张骨里香卤肉店
产品名称: 卤牛肉
不合格项目: 亚硝酸盐
销售日期: 2022年11月3日
销售规格:散货
二、销售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2月2日,收到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2)SPXO1883),其在2022年11月3日对兴平市店张骨里香卤肉店销售的熟食进行了监督抽检。报告中显示一种熟食卤牛肉中含有亚硝酸盐,不符合中GB2760—0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5日,我局对兴平市店张骨里香卤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2)SPXO1883)。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查阅调取相关记录,记录显示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3日抽检的熟食卤牛肉购进了共计5公斤,卤牛肉每公斤销售价120元,共计600元。已于2022年11月3日当日全部售完,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并与当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立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召回,2、排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并进行整改,3、立即停止对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和使用。)。
2022年12月7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因该店销售的都是即时食品,且销售的数量少,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产品卤牛肉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现已无法召回。
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11月3日销售的熟食卤牛肉中含有亚硝酸盐,不符合中GB2760—0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未做到进货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卤牛肉,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厂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口头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陆佰元整);
3、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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