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MB2966028A/2023-00127 | 发布日期 | 2023-02-24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兴平市西吴伊品斋泡馍馆
产品名称:小碗
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项目
抽样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二、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西吴伊品斋泡馍馆送达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2))SPXP2148,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告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提出放弃复检。
经查,兴平市西吴伊品斋泡馍馆抽检的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即: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五)项即: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即: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伍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即: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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