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织机构 市政府组成部门 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强制正文
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强制 正文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00MB2966028A/2023-00124 发布日期 2023-02-23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兴平市新鸿鑫超市

产品名称:大芹菜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

抽样日期:2022年11月02日

二、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平市新鸿鑫超市送达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X)(2022))SPXP1771,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告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提出放弃复检。

经查,兴平市新鸿鑫超市经营的大芹菜中毒死蜱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即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整(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