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810160239447/2022-00815 | 签发时间 | 2021-05-18 |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 | 发文字号 | 兴办发〔2021〕1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词 | 兴平市 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市镇 街道 平时 考核 暂行 办法 的通知 | ||
发文日期 | 2021-05-18 | 有效性 | |||
名称 | 中共兴平市委办公室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平市镇(街道)部门和党政干部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兴有关双管单位:
《兴平市镇(街道)部门和党政干部平时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兴平市委办公室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兴平市镇(街道)部门和党政干部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行平时考核的要求,注重了解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干部队伍平时表现,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咸、市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三项机制”激励鞭策作用,推动兴平新时代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时考核,是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的关键环节,是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镇(街道)部门平时考核和党政干部平时考核。
第三条 平时考核以正向激励为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实行考事与考人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考少、考精、考重点,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有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平时考核采取分类管理、分级考核、分级负责、统一审核的方式,由市考核办对平时考核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审核监督。
第二章 镇(街道)部门平时考核
第五条 镇(街道)部门平时考核在市考核委员会领导下,一般以季度或半年为周期,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平时考核分值以加减分的形式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总分。
第六条 镇(街道)部门平时考核突出考核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完成重点任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的核心指标,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巩固创文成果等专项任务及特色亮点工作为依据,考核完成情况、完成时限和预期效果。
第七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咸、市工作安排及时调整优化。
第八条 季度通报以咸考指标为主,时间为二季度和三季度末,由市考核办实施。半年考核以重点工作为主,时间为七月上旬,由市考核办牵头、相关部门落实。半年考核按照考核报备、自查总结、现场考核、半年测评、结果审定、综合通报等步骤实施。
(一)考核报备。对需要半年考核的工作,各牵头单位以《考核审批报备单》的形式向市考委会申请报备,同时认真完善考核细则,形成半年考核要点,确定考核方式、人员和对象。考核办及时汇总并报请市考委会审定半年考核重点工作项目。
(二)自查总结。六月下旬,各镇(街道)、部门着重就“十四五”规划年度任务、咸考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核心职能以及半年考核涉及的各项重点工作逐项认真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三)现场考核。突出精准化和差别化考核,倡导职能相近牵头单位实行联合考核,力戒形式主义和留痕主义。推行“考”、“研”、“督”三结合模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镇(街道)、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共同研判分析,指出改进方向。
(四)半年测评。市政务信息中心、市考核办牵头,依托政府网站和“兴平发布”微信公众平台组织实施全市网上评议。
(五)结果审定。半年考核结果按照基础评价分、 分管市级领导评定和市考核委员会领导审定等程序评定。
基础评价分:各牵头单位按照百分制对所涉及考核对象进行打分,原则上党的建设等共性指标不允许打满分,前三名及末位一般不应出现并列情况。
分管市级领导评定:分管市级领导同志依据基础评价分值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单项工作考核排名。
市考核委员会领导审定:市考核委员会领导结合咸考数据反馈、各单位基础评价分、分管市级领导评价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情况,审定全市半年考核结果。
(六)综合通报。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公布上半年重点工作考核结果,半年通报以单项工作排名为主。获中、省、咸表彰奖励以及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任务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列入正面清单,因指标未按序时进度完成被咸阳市或我市考核办预警及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列入负面清单,年终集中运用。
第三章 干部平时考核
第九条 干部平时考核在所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规定整合现有考核项目和种类,制定本部门干部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减少重复考核,防止多头考核。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干部平时考核以职务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在掌握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干部,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一条 镇(街道)、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岗位、不同职责干部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要注重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加强对干部工作成果及成效的考核,不能简单将有没有工作日志、台账记录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是否取得成效,防止过度留痕。
第十二条 干部平时考核以周记实、月小结、季评议的方式进行。
周记实。干部根据每月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或工作进展、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出勤情况等,如实填写《兴平市党政干部平时考核记实表》。
月小结。分管领导根据每月工作任务,查看干部个人工作记实,检查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实现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和出勤以及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季评议。每季度末由分管领导召集分管科室人员,召开季度分析评议会议,分析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等,开展民主评议,同时填写《兴平市党政干部平时考核登记表》,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第十三条 干部平时考核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制定计划。干部根据机关和所在内设机构的年度及阶段目标任务,结合职位职责,将组织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季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确定为个人阶段目标,纳入平时考核个性指标。
(二)个人小结。每季度干部对照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或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审核评价。每季度分管领导对《兴平市党政干部平时考核记实表》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结合民主评议情况,由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审定。
审核评价要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干部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干部作出评价。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四)公示反馈。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以适当形式在本机关范围公开评定为好等次的干部,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有关领导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五)上报备案。镇(街道)、部门应及时汇总干部平时考核情况,在报送年度考核结果时将平时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干部平时考核一般应当以季度为考核周期,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平时考核周期,确保考核工作符合单位特点,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干部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干部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干部总人数的40%以内。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干部倾斜。
对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的当期考核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对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考核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镇(街道)、部门季度考核结果公布后,完成任务成效突出类的,干部平时考核好等次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得超过40%;完成任务较好类的,干部平时考核好等次比例不得超过30%;基本完成任务类的,干部平时考核好等次比例不得超过20%;完成任务较差类的,干部平时考核好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因病、事假当月累计超过本月考核周期一半的,不参加本单位当月考核;挂职、抽调、参加培训等人员平时考核由挂职、抽调、培训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送原单位;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其所受处分种类对应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平时考核等次。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干部不参加本单位平时考核,按处分对应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平时考核等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应当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 对镇(街道)、部门平时考核为完成任务成效突出、完成任务较好、基本完成任务的进行表扬和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完成任务较差的,通过谈话提醒、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改进,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
第十八条 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在平时考核好等次较多的干部中产生。平时考核成绩一贯评为好的,按本部门“三项机制”兑现。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平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2次以上的,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镇(街道)、部门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和人员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提升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实行差异化奖励。在季度通报中,所承担的咸考指标被咸阳市督办的单位每项次处罚2000元,排名县市区第一名的单位各奖励3000元。在半年考核中,单项工作位列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位列后三位的单位分别处罚1000元、2000元、3000元。干部平时考核奖金从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中按季度分配,每季度约占10%比例,由各镇(街道)、部门对符合发放规定的工作人员分好、较好、一般3个档次,其中一般等次不低于10%,较差等次不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平时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接受市纪委监委机关的监督,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失真失实、谋取私利、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平时考核中出现的检举信息、实名举报,线索清晰、经核实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没有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街道)、市级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平时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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