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134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 发布机构 | 兴平市人民政府 |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咸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咸烟专﹝2023﹞ 15 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不再使用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进行投诉。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包括皮夹、识别卡、佩戴式卡套和挂绳四部分,分别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头像、姓名、二维码、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等图案和字样。识别卡正面印有二维码,可通过手机扫描查询验证行政执法证件真伪。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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