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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市检察院:远离“帮信罪” 不做“工具人”

时间: 2023-09-15 16:03:18
来源: 市检察院
作者:
责任编辑: 白洁 审核:来萌

李某在上网浏览视频时,看到有人高薪招聘跟车员,待遇相当优厚,便联系了对方,随后李某按照对方要求携带身份证、银行卡至广东省陆丰市,到达该市后李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刷脸验证,当日该银行卡共计出入账330余万元,李某获利 1000余元。

日前,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在打击诈骗这条路上,扮演最重要角色的人不是国家,不是反诈民警,而是我们自己。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不要向陌生账号转账汇款;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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