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办发(78)104号、兴办发(2004)42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家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将名单报人劳局,按评残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得隐瞒。
3、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系统、本单位2015年12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人员进行统计,并严格核实其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后,填写《2015年12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情况表》,于2010年3月20日前报市人劳局。
4、各部门应在接到退休通知后一个月内为退休职工办理完养老金缴纳手续及退休待遇申报手续,不得拖延。
5、各单位要继续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能够愉快地安度晚年。
附件:1、2015年底前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情况表;
2、机关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定表;
3、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定表;
4、机关单位职工退休审批表;
5、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表
兴平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