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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清理清查的通告

作者: 来源:市计生局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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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进行清理清查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及《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动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机制,提高全市流动人口管理水平,为外来人员创造良好的投资兴业环境。根据咸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咸阳市公安局、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对我市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兴平境内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探假、旅游、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跨乡镇(办)以上行政区域流动,且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流动人口,均属本次清理清查对象。

 二、城区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私营企业、沿街门点、建筑单位等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本次清理清查,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计生局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有《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者由市计生局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生育节育情况证明,现孕对象必须提供有效的一、二孩生育证明。

 五、异地来兴平开展工商业务的单位,必须交验与户籍所在地签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未签定责任书的,由市计生局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交验,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凡向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房屋出租(借)户,由市计生局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清理清查中发现流动人口有违反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按照《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计生局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在清理清查活动中,计生、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要统一安排,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各尽其职。

 九、在清理清查过程中,对故意拒绝、阻碍清理清查工作的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配合的单位,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同时,在年终计划生育考核中予以扣分,给予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兴平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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