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税务注销登记 |
| 受理机构 |
主管国税机关 |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主管国税机关 |
| 联系方式 |
兴平市国税征管科38828258城区税务分局38821053东城税务所38827229西城税务所38612504丰仪税务所38512678 西吴税务所 38418012 |
| 服务内容概述 |
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 政策法规依据 |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2002.10.15) (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2002.10.15)(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2002.10.15) |
| 事项申办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需要注销其税务登记手续的 |
| 申报材料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2)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领购国税发票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发票。(4)单位纳税人需提交金税卡、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
| 办事处理流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系统业务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
| 服务办理时限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
| 收费标准 |
免费办理 |
| 备 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