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兴平
用户名:  密  码: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 兴平 >> .政务公开. >> 双管单位 >> 国税局 >> 业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务停业登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许可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务停业登记
受理机构 主管国税机关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
联系方式 兴平市国税征管科3882825东城税务所38827229西城税务所38612504丰仪税务所38512678 西吴税务所 38418012
服务内容概述 为纳税人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
政策法规依据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4.2.1)
事项申办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的
申报材料 (1)《停、复业报告书》(2)税务登记正、副本(3)发票领购薄(4)未使用完的发票 , 申请停业期结束后,自动恢复正常纳税状态
办事处理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服务办理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备  注
相关链接
上一篇: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下一篇:税务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