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务停业登记 |
| 受理机构 |
主管国税机关 |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主管国税机关 |
| 联系方式 |
兴平市国税征管科3882825东城税务所38827229西城税务所38612504丰仪税务所38512678 西吴税务所 38418012 |
| 服务内容概述 |
为纳税人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 |
| 政策法规依据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4.2.1) |
| 事项申办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的 |
| 申报材料 |
(1)《停、复业报告书》(2)税务登记正、副本(3)发票领购薄(4)未使用完的发票 , 申请停业期结束后,自动恢复正常纳税状态 |
| 办事处理流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服务办理时限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
| 收费标准 |
免费办理 |
| 备 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