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
| 受理机构 |
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主管机关 |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
| 联系方式 |
兴平市国税局征管科 联系电话:38828258 |
| 服务内容概述 |
为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
| 政策法规依据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01.05.01) |
| 事项申办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 |
| 申报材料 |
(1)《税务登记表》(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 业主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4)、单位纳税人代码证书;(5)、企业验资报告;(6)、企业合同章程;(7)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及复印件;(8)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各资料复印件均(一式四份) |
| 办事处理流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兴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
| 服务办理时限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
| 收费标准 |
20元/套 |
| 备 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