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纳税人外来经营活动登记 |
| 受理机构 |
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机关 |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机关 |
| 联系方式 |
兴平市国税征管科38828258 东城税务所38827229 西城税务所38612504 丰仪税务所38512678 西吴税务所 38418012 |
| 服务内容概述 |
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纳税人,办理外来经营税务登记 |
| 政策法规依据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 事项申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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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纳税人外来经营活动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相关合同、协议;(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
| 办事处理流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系统业务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
| 服务办理时限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
| 收费标准 |
免费办理 |
| 备 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