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临时税务登记 |
| 受理机构 |
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机关 |
| 联系方式 |
兴平市国税征管科38828258 城区税务分局38821053 东城税务所38827229 西城税务所38612504 丰仪税务所38512678 西吴税务所 38418012 |
| 服务内容概述 |
为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
| 政策法规依据 |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2004.02.01) |
| 事项申办条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 |
| 申报材料 |
1企业临时登记(1)《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不提供);(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6)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选择提供);(7)纳税人如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复印件(选择提供);(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2 个体临时登记(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不提供);(3) 业主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4)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及复印件;(5)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复印件需一式两份。 |
| 办事处理流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服务办理时限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
| 收费标准 |
20元/套 |
| 备 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