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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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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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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6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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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名称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 |
| 受理机构 |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划投资科 |
| 办公时间 |
目前暂订星期二、四 |
| 办理地点 |
兴平市县门街什字西路北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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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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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事项申办条件 |
符合提取条件,能提供准确、真实、完备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的,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缴公积金的职工 |
| 申报材料 |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3、身份证 |
| 办事处理流程 |
1、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 2、单位经办人员持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到中心计划投资科审批; 3、经办人或申请人在接到中心通知后到计划投资科办理支款或支票。 |
| 服务办理时限 |
暂订1个月内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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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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