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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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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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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6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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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名称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 |
| 受理机构 |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划投资科 |
| 办公时间 |
目前暂订星期二、四 |
| 办理地点 |
兴平市县门街什字西路北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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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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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事项申办条件 |
目前暂不能提取,账户封存记息,如果重新就业且新单位交缴公积金,则转移账户余额到新单位开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如果退休则销户退给本人,按离退休支取公积金程序办理 |
| 申报材料 |
1、购买商品房: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应出具①购房合同;②交款票据;③身份证。合同是配偶姓名的应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限夫妻在同一户口本)。2、购买二手房:自签定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应出具①买卖契约;②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③身份证。契约是配偶姓名的应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限夫妻在同一户口本)。3、购买拆迁安置房:自签字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应出①拆迁安置协议;②交款票据;③身份证。协议是配偶姓名的应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限夫妻在同一户口本)。4、购买单位公房:自房改批复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出具①“房改批复”;②购买公房协议;③“楼栋分户价格测算表”和交房款“收款收据”;④身份证;⑤配偶同时提取须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本(限夫妻在同一户口本)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5、农村建房:应出具①配偶农业户口的“户口簿”;②农村宅基地土地证;③村、乡两级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④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当年建房应在当年提取)。6、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应出具①身份证;②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当年修建应在当年提取)以上材料均须出具原件、复印件 |
| 办事处理流程 |
1、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到中心计划投资科上报审批;3、经办人在接到中心通知后到计划投资科办理支款或支票。 |
| 服务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暂订1个月内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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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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