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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兴政人劳发(2008)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按照咸政人发[2008]149号文件精神,现将《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要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统筹计划,合理安排,确保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附:咸政人发[2008]31 号文件。
兴平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咸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咸政人发[2008]149号
各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既要关心职工生活,确保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又要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咸阳市人事局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陕西省人事厅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8]178号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须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干部)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审定。市、县(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含未休满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表格附后),按工资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三、认真组织,加强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按200%支付。
(二)单位应对当年退休人员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未按程序批准未休年休假的;
3、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四)其它有关问题按陕人发[200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咸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咸政人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事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陕西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人发[2008]3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本着关心和爱护职工,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原则,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规定须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当纳入工资统发。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录)。
陕西省人事厅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录)
(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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