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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政府备案。而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警报,则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办法规定,一旦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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