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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咸阳市纪委《关于严禁领导
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
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纪委,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纪委(纪检组):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纠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现将咸纪发[2008]26号《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咸阳市纪委工程建设监督工作的“四个办法”(咸纪发[2007]25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中共兴平市纪委
兴平市监察局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
咸纪发[2008]2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纠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工程建设监督“四个办法”(咸纪发[2007]25号文件),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必须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严禁领导干部个人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招标方式必须经过项目审批部门严格依法审查确定。严禁领导干部自行确定招标方式,或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投标人的确定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抽取投标人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抽选产生。严禁领导干部任意设置条件直接或授意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招标公告》的报名企业直接进行筛选淘汰,或将不符合条件的报名企业入围。
第五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依法确定中标人。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或以其他理由和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以此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授意、明示、暗示或默许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或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借工程招投标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实行管理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的其他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阳市纪委、咸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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