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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带头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机关节能降耗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各机关单位要切实遵守《机关节能降耗行为规范》,充分发挥机关干部节能表率作用,努力建设节能型机关。
附:《机关节能降耗行为规范》
机关节能降耗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节能资源基本国策,发挥机关干部节能表率作用,特制定以下行为规范:
一、节约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杜绝“跑、冒、滴、漏”等长流水现象。
二、节约用电,杜绝长明灯、电器待机现象。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电器电源。空调温度夏天不准低于26℃,冬天不准高于20℃。严禁使用电炉。
三、节约办公用品,文件一律双面印刷。
四、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设为节能日,一律步行或骑自行车上下班、市内公务不使用车辆、原则上不使用任何电器。
五、实行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坚决杜绝公车私用。
六、优先采购、使用节能产品。
七、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随时随地宣传节能之策,教育、引导、影响家人和朋友,纠正浪费能源的不良习惯。
八、机关各科室逐月轮流负责节水、节电工作,月底进行评比,与去年同月相比,节约的水电费作为节能奖,超额的要给予批评及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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