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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大项目建设年”的需要,现将《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察局关于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若干纪律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兴平市纪委 兴平市监察局
关于市级重点工程建设若干
纪律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省市重点项目及我市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惩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争创一流建设质量、一流建设速度、一流管理水平、一流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咸阳市纪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督工作“四个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咸阳市纪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督工作“四个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
第三条,严格把好招、投标的准入关。招标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企业信誉、质量体系认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银行资信等资料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严禁投标单位以假借资质、违规挂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竞标资格。
第四条,凡涉及土地补偿资金的项目,要坚决落实“三公开”原则,即政策规定公开、登记造表公开、补偿资金公开,积极稳妥地做好征、租地拆迁工作。涉及征、租地拆迁的单位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租地拆迁资金必须建立专户,设立专帐,坚持做到专款专用,征地、租地拆迁费的发放要做到及时足额,兑现到位。严禁胡支乱花、截留或挪用;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或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
第五条,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禁将中标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列支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或承接费用。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人员要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所有工程项目的临时更改或签证应有监理人员或主管技术人员的签字和单位领导的签字,方可列入项目决算。严禁与施工企业串通,在工程建设项目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验收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进行质量评定,严禁敷衍塞责,乱评滥核工程建设质量等级。
第八条,凡政府投资、国债资金和国有、集体企业等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内部稽核制度及帐务处理程序,严把资金使用审批关,保证资金正常供应与安全使用。
第九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严格把关,未经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不得批准。
第十条,市级重点项目涉及的单位、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向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凡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活动,须报请市委、市政府履行审批程序,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向项目索要协调费或其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参与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严禁胡支乱花、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严禁向施工、监理企业索要财物或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的馈赠及吃请。工程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放任或串通工程的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采购纪律,严禁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强行指定、采购、使用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严格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建设中因管理不严有章不循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因玩忽职守导致违纪问题发生的、因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损失的、因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胡作为被建设单位投诉或被发现的,市纪委监察局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工程高标准、高质量、按时竣工。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兴平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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